(相關資料圖)
張水萍 繪
2020年11月,李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兒子小強(化名)由父親李某撫養,母親王某每周末可探視小強,遇節假日與李某商量一致后,在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和學習的情況下,可采用滯留式探望方式,即讓小強與王某一起生活。之后的一段時間,大家按照協議執行并相安無事。
2022年暑假,小強與王某有近一個月的時間一起生活,回來后情緒低落,原本開朗活潑的孩子突然變得心事重重,經常獨自發呆,并時不時地問李某一些少兒不宜的問題。比如,是不是李某在外面有了女人才和王某離婚等。李某耐心詢問了小強才知道,王某在與小強一起生活期間,不斷地給小強灌輸一些負能量的觀念,并捏造李某是出軌才離婚的事實,李某覺得兒子才讀小學二年級,正是身心健康發展時期,王某的做法顯然直接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間接影響了孩子的學習。于是,李某向王某提出,如果在探望孩子時再發生傷害孩子的行為,將不再讓她看孩子??墒峭跄巢灰詾槿?,并在之后的日子里,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孩子寫作業慢一點,王某就會責罵甚至體罰孩子。孩子得知母親要來接他過去就會變得戰戰兢兢。對此,李某非??鄲溃驗榕c王某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探望權,不知道接下來該怎么辦。那么,當探望變成了傷害,孩子可以拒絕嗎?
以案釋法
探望權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的權利。
父母離婚后,子女有獲得未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對其探望的權利和情感需求,這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子女造成的感情傷痕,不僅是父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要求,但探望權行使應當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
倘若父或母一方無法妥善探望子女,甚至可能損傷子女的身心健康時,法院可以中止一方探望權,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恢復探望權人對探望權的行使。
(張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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