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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余姚市市場監管局鳳山監管所接到消費者孫女士的投訴稱:今年春節期間其位于余姚市新建北路上的余姚市某美容店購買了一套標價為2500元的臉部護膚套裝(簡稱“化妝品”),該店為孫女士免費提供每2周一次、共計12次臉部護理服務。孫女士于6月底做完第9次臉部護理,回家后發現臉部皮膚過敏,遂到店查看護理產品說明書,意外發現該化妝品已于2023年4月1日過期。為此,孫女士向余姚市消保委投訴該店使用過期化妝品。隨后,孫女士到當地醫院進行了治療,被告知是使用過期化妝品導致皮膚過敏的,共花了800元醫療費。
鳳山所接到投訴轉辦單后,經查實,該店向孫女士銷售臨?;瘖y品,導致孫女士在化妝品正常使用過程中過期,存在過錯。而消費者孫女士購買和使用化妝品時,既未查看化妝品有效期,也未充分顧及自身使用情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依法調解,最后達成協議:由該美容店退還給孫女士1500元貨款,并賠償800元的醫藥費。寧波晚報通訊員 張松高 徐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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