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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財經2月2日電,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納稅人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實施資產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交易和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涉及的貨物、金融商品、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資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資產重組的標的是可以相對獨立運營的經營業務。 2.納稅人實施資產重組時,應當將全部或者部分資產,與相關聯的對應債權、負債和員工共同組成資產包,一并轉讓。資產包中應當同時包括資產、債權、負債和員工。 3.資產重組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提前退稅、多退稅款為主要目的。 4.資產重組的轉讓方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接收方也應當屬于一般納稅人。
納稅人因實施上述資產重組被合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