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白云甬城美(唐嚴攝)
兒童是人類的未來,理應在健康快樂中成長,然而由于各種特殊的原因,有一些可憐的孩子一時離幸福有距離,他們或從小失去雙親,或父母無力撫養……
【資料圖】
好在人間有大愛。除了福利機構,許多富有愛心的人向處于困境的孩子伸出溫暖之手,提供愛的庇護。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他們依法收養這些無家可歸、處于困境的孩子,其實養父母本身并非一定富有,而是憑著真摯的愛心。對養子女,養父母視如己出,含辛茹苦把孩子養大成人,讓他們接受教育,幫助其結婚成家,同時希望年老之時可以享受養子女反哺之孝,安度晚年。
父愛如山,母愛如海,養育之恩大于生育之恩。然而,世事往往難料,有時事與愿違。大多數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系融洽,有的甚至比親生的還要親,但是有少數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存在這樣那樣的矛盾,更有甚者出現關系惡化的態勢,只好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收養關系,難免讓人唏噓不已。讓我們先看看下面這起案例吧。
養父母起訴欲解除收養關系
慈溪法官調解助解家事難題
王大爺與妻子婚后未生育兒女,收養了當時9歲的小王,將其撫養長大,并為其娶妻生子。誰想到不到一年時間,小王不顧父母的反對離婚再婚,與現任妻子搬出家門不與父母來往,王大爺夫妻和小王夫妻之間的關系頓時降到了冰點。王大爺夫妻倆覺得傷透了心,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為挽回這段親情,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工作,用25年的親情引導,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出發,進行耐心說理。小王終于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保證會和妻子一起盡到贍養義務,以盡做兒子的孝道,回報父母養育之恩,于是一家人終于冰釋前嫌。
好在慈溪法院的法官以人為本,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辦事,通過耐心的調解,幫助王大爺一家解決了家事難題,既使王大爺老有依靠,又使小王夫妻避免背上忘恩負義的罵名。
究竟什么樣的孩子可以被收養?收養人應符合什么條件?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是否可以“一走了之”……就收養的一系列相關問題,筆者請慈溪市人民法院法官作了一番深入的解析。
什么樣的孩子可被收養
收養人應符合什么條件
據慈溪法官介紹,收養是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關系,無血緣之實,卻有“血緣之親”。對于收養相關法律問題,《民法典》在第五編“婚姻家庭”中進行了詳細規定。
《民法典》規定,下列孩子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除外。(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除外。如果是有配偶的人收養子女,應當由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民法典》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什么情況下
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民法典》規定,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系:(一)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另需注意,在養子女未成年以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法官分析說,在上述情形中,各方不能就解除收養一事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通過對雙方矛盾的細致審查,來辨明是否需要解除收養關系。在主張解除一方為成年養子女時,法院應嚴格審查解除的標準,因為此時養父母已經將養子女撫養長大,盡到了撫養義務,到了應由養子女盡到贍養義務的時候,如果隨意解除,可能導致老年人利益受損、老無所依。在主張解除一方為養父母時,審查解除的標準可相對寬松,如經過仔細審查發現雙方的矛盾確實已不可調和,繼續維持關系也不利于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則可以予以解除,同時也應當注意審查成年養子女是否有虐待、遺棄等情形,確定是否應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相關撫養費用。
收養關系解除后
養子女是否可“一走了之”
法官說,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這不意味著養子女可以“一走了之”。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給付生活費。
若養父母是因遭到成年養子女虐待、遺棄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通訊員 許琴 朱靈芝 記者 吳向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