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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聞·河南交通廣播記者 朱佑龍 宋冰霜
關于公告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作廢的通告
根據公安部164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一條: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現對以下91輛機動車予以公告,牌證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作廢。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6年2月27日
關鍵詞: 牌證 行駛證 車管所 車輛管理所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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