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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農村中小銀行法人機構設立、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審批權限及行政許可事項等監管規則進行優化調整,通過壓實準入管理、風險責任等環節,推動農村中小銀行強化主責主業,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支撐。
規范行政許可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深化改革、減量提質指明了方向。目前,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村鎮銀行以及經金融監管總局批準設立的其他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招聯首席經濟學家董希淼認為,在中小銀行整合加速推進的過程中,原有行政許可規定在機構類型覆蓋、準入標準等方面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亟需通過修訂《辦法》提供制度支撐?!掇k法》通過修訂之后,將與時俱進,更加適應農村中小銀行實際和監管需要。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薛洪言表示,此次《辦法》直擊中小銀行改革化險痛點,貫穿“補短板、強監管、優流程、控風險”的鮮明導向。整體修訂契合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減量提質的大背景,旨在通過準入端精細化管理推動治理能力與資本實力的系統性重塑。
當前,農村中小銀行改革化險進入攻堅期。為推動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改革重組,《辦法》針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聯合銀行的設立條件提出,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董希淼認為,這一規定從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的實際出發,填補原有監管制度的空白,明確農村商業聯合銀行的監管定位,并作為省聯社改制的主要模式之一。
此前,各地在探索農村中小銀行改革時,由于缺乏統一的國家層面行政許可依據,在機構性質、股權結構、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自主探索空間,不同省份之間的模式差異較為顯著。董希淼認為,《辦法》為相關機構的設立和運營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有助于規范改革模式、改革路徑,降低改革不確定性。
此外,《辦法》對銀行內控機制建設著墨較多,有助于筑牢信貸風險底線,推動銀行穩健發展。例如,高管任職資格方面,取消內審、財務、合規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許可以提升審批效率,同時新增首席合規官、首席信息官并提高學歷門檻,顯示監管對合規管理與數字化轉型的雙重聚焦。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張珩認為,隨著監管機制越發規范,將從不同維度重塑農村中小銀行的核心競爭力。農村中小銀行應多舉措完善公司治理,通過增資擴股、改革重組等方式充實核心資本,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并引入涉農龍頭企業、合作社等戰略投資者入股,增強“三農”基因,以金融活水更好服務鄉村振興。(經濟日報記者 王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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